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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1995年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法律架构”第五条款申明了生物圈保护区的指定程序,即:

  一、生物圈保护区由ICC指定并使之作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中的一员:

  1.根据第四条款的标准,各国对其国内潜在的选址进行评估,然后在适宜情况下,通过其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向国际“人与生物圈计划”秘书处提名,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国际秘书处审核提名及随附的材料。如果发现信息遗漏,则要求相关国家补齐。

  3.生物圈保护区咨询委员会考虑提名,据此向ICC推荐。

  4.ICC决定是否通过提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再将ICC的决定通知相关国家。

  二、鼓励各国查验和完善现有生物圈保护区存在的必要性,鼓励各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保护区扩容,使之在网络内充分运作。在建议保护区扩容时,需要遵循上述指定程序。

  三、在采纳现有“世界生物圈保护区法律架构”之前获得指定的生物圈保护区同样被视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一员,因此现有法律构架对之适用。

  下载:

    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申请表-2020年版(WORD格式,中文)

  生物圈保护区提名表(WORD格式,英文) 

  生物圈保护区提名表(PDF格式,英文) 

  跨界保护区提名表(WORD格式,英文) 

  跨界保护区提名表(PDF格式,英文) 

  详情请参阅官网:http://www.unesco.org/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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